多余的话——
香港又走到了风口浪尖,香港是一块试金石,她对于中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甚至可以说,没有香港,就没有今天的中国。改革开放,香港是一块黄金跳板,全世界都在关注香港,香港的一举一动,关系到中国的未来,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所有人都在为香港祈福。
提到香港,不能不提到最关键之关键的一个文件,那就是‘中英联合声明’,我历史是体育老师教的,凭直觉,‘中英联合声明’是中国当代最牛叉的一个金光闪闪的文件,这个文件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最主要的是,英国守约,到期让香港回归,而我大中国,对香港的承诺,也赫然醒目,甚至“一国两制”是对人类文明的一种创造性的发明——对,这是发明,因为这四个字,解决了以前只能靠枪炮才能解决的问题。双方平等,友好,互相尊重,中国获得了主权,在这关键的日子里,这份声明,值得细看。
虽是国与国之间的条约,但要言不烦,时间,地点,方式,方法,都写得条分屡析,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附一张当时的照片,现在来看,更有历史的沧桑。
关于香港,相信大家看过,邓小平与李嘉诚还有一个谈话,关于50年不变的,这给香港给了定心丸。邓之高瞻远瞩,在这个短短的视频里,体现得淋漓尽致。
昨天本号所发的一个文章朱镕基香港内部演讲,这是未删节版,爱港恨港都看看,也深受欢迎,大家可以相互参照。
当然,在这特殊的日子里,‘中英联合声明’全文,非常值得一看,今天推荐的,一字未删,这是完整版。敬请欣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为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于1985年6月30日前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赵紫阳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玛格丽特·撒切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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