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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闹离婚,却把中国公婆告上法庭?帮子女买房真的太难了

  • 2020-06-16 15:50:32
  • 来源:
  • 编辑:51温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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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打离婚官司,怎么打都是两口子的事。可在加拿大打离婚官司,能把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告上法庭当被告!中国老人在小家庭里,出钱出力,搅得太深。记者从温哥华一家庭法律师事务所获悉一个案件:女儿离婚,大洋彼岸的老陈收到诉状,自己成为被告!原来他曾在温哥华买房,让女儿女婿免费居住。这样都能被告上法庭!是加拿大的法律太奇葩吗?

买下房子白给女儿女婿住,却被告上法庭

温哥华房价贵,贵到相当部分年轻人连首付都凑不出来。老陈夫妻在2008年就以老两口的名义在温哥华买下了个公寓,让女儿女婿一家免费的住,希望给他们减轻压力。当初买成30万的公寓,2019年已经价值100万加币。这时候女儿女婿的婚姻也走到尽头,在中国的老陈夫妻收到一张诉状(Notice Of Family Claim)。原来,除了女儿被告,女婿还把老陈夫妻也添加成被告了,理由是:“这公寓是婚姻财产,我该分一半!”

在加拿大闹离婚,却把中国公婆告上法庭?帮子女买房真的太难了

白把房子给女儿女婿住了这些年,没收过一分钱租金,还要上法庭当被告!老陈简直震惊。没等他从震惊中反应过来,另一张Land title office一封信寄到他手中。卑诗省的产权登记处(相当于中国房管局)告诉他,法庭已经下令在他的公寓产权上登记了一个“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未决诉讼登记),这房子在官司打完之前就别想卖了,就像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冻结财产”。

用中国法律知识进行防范,就踩加拿大法律的坑

老陈夫妻是中国父母中比较谨慎的类型。当年老陈就没把房子写在女儿名下,而是自己当业主。照中国法律来说,这不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以防万一,老陈当年还是一次性付款,按揭都不要女儿女婿出。这样都能被告上法庭!是加拿大的法律太奇葩吗?

在加拿大闹离婚,却把中国公婆告上法庭?帮子女买房真的太难了

按照中国法律,婚前财产各归各。简单的说,谁买的房子离婚时就是谁的。一方婚前买的房子,买成30万,就算涨到200万,离婚时另一方也不能分。在加拿大不同!不同!加拿大的卑诗省在《family law》的84条规定,婚姻财产是:“这对夫妻在婚姻的实际掌控的全部财产。”无论这财产在谁的名下,只要是这对夫妻实际拥有的,实际掌握的,那就是夫妻共同的。而且法律还有一条“除外财产”规定:即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也是共同财产。

就凭这条法律,前女婿告老陈夫妇的门槛很低。他的律师只需要动笔写诉状,证据都是现成的:

公寓是女儿女婿的婚姻居所。公寓的strata fee、地税、电费水费都是女婿的账户在支出。

当初老陈曾经说过这房子是送给小夫妻的礼物。前女婿能找到一大堆证人(全是男方亲戚)来证明,老陈在婚礼上说的:“这房子以后给你们住了”的意思,就是送这房子给小夫妻当礼物。

老陈以对中国婚姻法的了解来赞助小家庭,所以踩了加拿大的法律的坑。这坑还很深:在加拿大卑诗省,任何一个诉讼,都是container费走起,先把五千刀或者一万刀存进律师楼,才有一个律师为你开始工作,律师的工作按照每个小时280-380刀起算。像这样的案子,最后花上几万刀律师费是正常。所以接下来老两口的几年内的首要事务,就是委托律师,出钱出庭,在温哥华打这个旷长日久的官司。

赶到温哥华,终于找好了律师写答辩。老陈简直出离愤怒了:“免费的把房子给女婿住,还被倒打一钉耙,我能不能反诉前女婿和女儿,要求他们夫妻还我这十年的房租?”律师遗憾的给老陈解释:最好不要反诉。因为反诉是同一案子的合并,而老陈要求女儿女婿付房租完全是另外一个案子。如果老陈反诉,而几个月之后法官再来个决定不合并案子,让老陈另案起诉的话,又是一两万律师费出去了。

加拿大温哥华family law律师 Rena Chen陈妍君告诉记者 ,今年才6月,她手上已经新接了3个案子,都是代表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当上离婚案件被告。

在加拿大闹离婚,却把中国公婆告上法庭?帮子女买房真的太难了

记者在司法文书系统LexisNexis用关键词“grandparents family case”祖父母在婚姻案件中当被告,系统中出现的相关判决拉都拉不完。加拿大小夫妻自己离自己的婚,而中国小夫妻万一协商不成上法庭,就可以把大洋彼岸的公婆岳父母拉扯进来。公婆岳父母在房子上挂名字,告!公婆岳父母把自己的房子拿给小夫妻住,告!丈夫给公婆打钱买房子,告!陈妍君律师有个案子,男方添加岳父母,女方添加公婆,所有律师一起上法庭质证时,各自都用几个拉杆箱带着诉讼材料。

为什么加拿大老人没碰到这样的案子?小夫妻们签了个合同

在加拿大的当地人看来,婚姻就是个契约,签个婚前协议把一切说说清楚。这个协议是婚姻非常重要的证据,像防火墙一样,预防了相当部分纠纷。何况,大多数当地人家庭没有要撸起袖子为小家庭输血的双方父母。在Rena跟加拿大情侣签婚前协议时,加拿大情侣没啥心理负担就一人请个律师来谈判。

男的说:“我妈妈已经立下遗嘱把她的房子给我,这房子即使离婚也是我的,离婚时我希望不分割房产,也不分割房产的收益。”女的可能接口就说:“那你同意不,我的TFSA(免税账户)里的钱也是我的,每年我会往里面存几千块钱,这些钱包括投资的收益,离了婚也是我的?”

在加拿大闹离婚,却把中国公婆告上法庭?帮子女买房真的太难了

加拿大情侣连退休金账户里存了多少钱,把狗和猫都(这是我的猫,分居时候也是我的猫。)出来写得一清二楚。如果有房子,还要把房子啥时候买的,当时多少钱,结婚时估价多少钱也在合同上说清楚。在西人看来,你要保留一些,那我也保留一些,我们尽可能披露所有的现在各自拥有的财产和债务,还尽可能预见到未来的纠纷。感情好的时候一定要把话说好。在加拿大,大部分当地人的婚姻有合同,父母对小家庭的赠与(如果有的话)有文件。结婚的当年就核算了财产的价值,这些年的financial statement都清清楚楚,离婚的时候分就行了。

大部分中国情侣谈到合同就面色尴尬,因为中国文化的这份“婚姻是感情的结合,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的含蓄,为了保护感情,一些中国家庭就采取了迂回的方式来防范问题。

这些迂回措施,离婚时都可能变成坑

A. 双方老人赞助了一部分钱,房子由小夫妻供按揭

一方在离婚时会主张:这房子是共同财产无疑了!房子的产权在小夫妻名下,所以老人出的首付,甚至帮着供的月供都是给夫妻双方的礼物。想不通的一方会说,这是爹妈的借款,要还。往往就回过头去补一张当年的借条。或者回过头去和自家父母补签一个“父母有房子的产权份额”的合同。这种情况老人大概率被传到加拿大法庭当证人。根据Rena Chen律师的经验,这样“给法庭提交一个不知道啥时候签的合同”,把自己爹妈传来当证人的成功几率,实在是很低。律师行业有句刻薄话:“和自家父母签的合同,在法官眼里价值还不如签合同这张纸。”

B. 老人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借给小夫妻居住

老人虽然自己拿着房子产权,但还是希望孩子们好,所以往往在各种场合说过:“这房子就是给他们的”的话。到了离婚的时候,一方就可能在诉状上添上老人的名字,只需花几百块钱就能申请个加拿大的法庭令把房子“冻结”了。把老人名下的财产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即使平分的要求得不到法庭支持,但两年三年精疲力竭的讼争,足够让老人尽力寻求调解。

C. 一方老人出钱,把房子的产权写在自己的子女单独一个人名下

因为小夫妻当初在结婚的时候并没有签下结婚协议,约定房子是一方的财产。即使另一方从未对房子付出过,离婚时也仍然是可以主张分房子。因为一方在婚姻中的收入,用来付了按揭,房子就很难说服法官这是“除外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就算这房子真是“除外财产”(就是中国法律说的“个人财产”),仍然另一方可以要主张分!温哥华的房子增值太快了,例如,这一方名下的房子从结婚时的30万,增值到离婚时100万,那么多出来的70万,另一方可以主张一人一半,分35万。

有时候中国老人也会主动加入诉讼。例如,房子不管在谁名下,两个老人在房子里都投入了大量的钱,不少案件中看到,两边的老人不仅仅首付,很多年按揭都付了,连水电费strata都是老人付了。老人会觉得很冤,这完全是百分之百是我们的产权,只是挂在儿子/女儿名下而已。于是两个老人主动去起诉年轻一方,参与在年轻人离婚官司中。

D. 一方给自己父母暗度陈仓

只有最后一种情况,老人当上被告不冤:小夫妻中的一方对新的家庭并无归属感,觉得自己的钱还是要交给自己的爹妈帮自己存着。或者是用爹妈的名义买一个房子放在一边,或者是给爹妈买的房子反过来输血。这样另一方会很愤怒,把公婆岳父母添加为被告,主张财产就是婚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按照对中国法律的理解来给加拿大婚姻建防火墙,实在是难。父母和小夫妻没有合同,小夫妻自己也没有合同,谁带进了婚姻什么财产,谁的父母又添加了什么财产,全部靠回过头去取证。等到离婚的时候,每个人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说法,法官就来一点点用证据剥开每一步。

不了解中国文化的加拿大法官也会很迷惑,冒出一堆问题:这一对为什么当初没签合同?这房子当初买成多少钱,买房子的时候双方各自出了钱,records在哪儿?如果这房子真的是父母的,那父母把房子给子女住,这些年为什么也没签个租房合同?为什么现在离婚的时候一方父母又突然出现主张要收这些年的租金?为什么父母出借款项的时候没有签个借款合同,这些年夫妻都没还过款,这些年都没还过利息,到了离婚的时候突然有一方拿出一张欠条说是借款?

法官对中国文化没有这么深的了解,就只有同意把父母添加进来作为被告或者作为证人,父母牵扯在婚姻内财产先挂个冻结,来来来,一起说个清楚。每一个疑惑都拉长了诉讼。

在加拿大闹离婚,却把中国公婆告上法庭?帮子女买房真的太难了

凡是有“赶快补签个借条给父母”的主意,只要去咨询律师,有一个案例温哥华律师多半会找出来劝你读一读:“夫妻离婚分掉了公婆的房产”。打借条没有用,连把房子马上卖掉都没有用!

这对夫妻1995年结婚。婚后就住在公公婆婆的温西别墅里。1999年公公婆婆要回到香港当非税务居民,于是把房子的产权挂在丈夫名下,但公婆声明丈夫只是挂名。在婚姻失败后丈夫2003年4月挂牌5百万加元(相当于3千万人民币)把房子挂起来卖!越着急越是不好脱手,2003年7月终于把这房子以340万加元(只相当于2040万人民币,打了6折)脱手。

在加拿大闹离婚,却把中国公婆告上法庭?帮子女买房真的太难了

这对夫妻1995年结婚,婚后就住在公公婆婆的温西别墅里

这时候婆婆也赶紧从香港回来,买下一套公寓写在自己名下,把媳妇和孙子搬进了公寓。儿子也赶紧写了张五百万加元(当时相当于3千万人民币)的欠条给母亲。房子也没有了,钱也没有了,照理说这事稳当了?并没有!公婆、儿子、媳妇一起打官司一直到2010年。

2009年一审法官判了:“公婆和丈夫的证言证据非常可疑,我不信!公婆过户给丈夫的这房子就是婚姻财产,该分。”2010年上诉法官维持原判:“房子虽然是公婆的名字,但我不认为这只是挂在丈夫名下。这就是真实的婚姻财产。“记者一查,这房子从2003年的340万,到2010年已经价值570万加元(相当于3021万人民币),而今年房产估价1500万(约7950万人民币)。这场豪门恩怨,三方失去的,远比得到的多。

帮子女买房,怎样才能不踩坑?

难道帮子女买房就没有两全其美的好办法吗?有。无论小夫妻有没有合同,老人先在出钱时立下合同。老人需要先想清楚:出的这份钱,是借款,是赠与?如果是借款,和儿子媳妇签一个借款合同。把利息、付款频次,在合同里说清楚。如果是赠与,你是要全部赠与给儿子,还是赠与给媳妇,还是要在媳妇结婚后若干年内逐渐拨付份额?写一个Deed of Gift(赠与意向书)说清楚。

一旦决定下来,在任何场合,在婚宴上,在录像机前,在微信上,对着任何人,不管是男方亲戚还是女方亲戚,都是同一个说法,不要改。如果要把微信截屏作为证据,那么前后五页一起截屏。否则证据会被法官看作不完整的证据。日后万一婚姻出现了问题,加拿大的法官要看的,就是老人在转移这个财产时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后面补的,后面改主意的,都不算数!

更严谨的做法是办一个private mortgage在房子上。老人出钱买房子,把老人所出的钱,办成一个按揭贷款。就像银行接受房子的抵押,再借钱给买家那样,在房子上注册一个抵押权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一样,父母在land title Office(相当于中国的房管局)也登记“有按揭贷款”。然后每月小夫妻都按照约定的还款额度来还款。如果小夫妻有经济困难不能还款,那么双方写下暂停还款的原因和时间。当婚姻发生问题时,要争夺房子的一方去咨询他的律师,咨询之后自己放弃了:证据齐全,破掉防火墙的诉讼成本太高!

不过更有可能,另一方签婚前协议的时候直接掀桌子了:“你们家算这么清楚,欺负人,还结什么婚!”

在加拿大闹离婚,却把中国公婆告上法庭?帮子女买房真的太难了

另一个解决方案是属灵的。咨询律师加拿大婚姻法的水深水浅之后,一位信教的女士仍然决定出全款为新婚的女儿买房,产权就写女儿女婿两个人的名字。她说:“你全心全意去待人,人尚且未必能全心全意的待你,何况你藏着掖着,把人看着防着?我不能教我的女儿,为了百十万加元(约为人民币六百万)的房子,就在婚姻中把最亲的人当贼来防。一生很长,会出现很多比这更大的风险,更大的利益。如果她认为她选的这人是对的,那就一起赌。如果她错了,陪她一起输。”

签个合同把一切说得一清二楚,是伤害了感情,还是保护了感情?你会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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