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村镇银行骗贷案无疑是村镇银行内控混乱一个极端案例。
图/Flickr
文《财经》记者 张剑
2020年6月的一天,位于河北省晋州市的恒升村镇银行各网点正常营业。在疫情影响下,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并不多。
外界并不清楚,从2016年至今,这家地方银行经历了一场大波折,有超过26亿元资金被非法贷出。骗贷的主角不是外人,而是该银行的实际控制人赵强。
在3年左右的时间里,赵强指挥恒升村镇银行高管、中层和员工,编造一系列假材料,骗得26亿元贷款后,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个人消费。
此后,恒升村镇银行一股东发现问题并报警,赵强等3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赵强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司法材料显示,被赵强骗取的26亿余元贷款尚有10亿元未追回。
一审判决后,赵强已提出上诉,目前法院尚未做出二审判决。
事实上,村镇银行的内部管理混乱并不罕见。有专家指出,风险管理意识薄弱、技术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等成为出现内部风控混乱的原因。有业内人士则认为,按照银行治理结构,不该出现实际控制人这样的角色,赵强却以这个角色出现并架空恒升村镇银行管理层,说明该行在制度设计上出现漏洞。
自己“贷款”给自己
2014年3月,恒升村镇银行由浙江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瓯海银行”)等法人、自然人发起设立。工商资料显示,该银行注册资本5000万元,瓯海银行占股40%,赵强占股5%。恒升村镇银行下辖6家支行。
然而据司法材料所载,赵强实际占股30%,他更自称除了瓯海银行的40%股份,其余60%的股份都属于自己。
但是无论占股多少,有一点无疑,赵强虽未在恒升村镇银行任职,但却为银行的实际控制人。赵强也经常对员工称“恒升村镇银行都是我的”,对此,员工们也并无异议,甚至惧怕赵强。多名员工回忆称,如果完不成赵强布置的任务,动辄就会遭到赵的严厉训斥和辱骂,甚至会丢掉工作,“他经常说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立马走人”。有员工表示。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赵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银行贷款合同从恒升村镇银行骗取贷款。
在银行外部,靳志波在赵强的指使下,与彭辉、杨学军等12人制作虚假贷款材料后,送往恒升村镇银行各支行进行贷款审批、支取贷款、还本付息。
在银行内部,副行长于英军负责协调各支行违规审批发放联保贷款,支行工作人员周青松等17人在赵强的指使和语言胁迫下,对虚假贷款材料不进行任何审查和调查,编造贷款调查报告,通过联保贷款审批手续发放贷款,恒升村镇银行综合保障部门经理张志辉督促各支行尽快发放虚假联保贷款。
经审计,赵强骗取恒升村镇银行贷款共计26亿元,其中15.6亿元用于还本付息;另外2.4亿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1.166亿元用于河北省体育局宿舍旧城改造项目,1.3亿元用于购买一家房地产公司100%股权。剩余8亿元被赵强占为己有,在北京、石家庄等地购置了大量房产。
最终,法院认定赵强骗取银行贷款总计18亿余元,贷款诈骗8亿余元。
在一审中,赵强的辩护律师彭培田认为,赵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贷款均用于投资项目,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但这一意见并未被采纳,法院认为,赵强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财经》记者获悉,除了赵强,包括靳志波、杨学军、于英军在内的30多名银行内部和外部人员被另案追究,案件将在晋州法院审理。
贷款审批形同虚设
一般的骗贷案件中,主角基本为外部人员或机构,他们为了从银行获得贷款,制造虚假文件、手续,突破银行审查骗取贷款。而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赵强身为银行实际控制人,为了将本行资金占为己有,安排银行内部和外部人员,里应外合骗取贷款,这使得银行对于资金外流毫不设防。
按照现行法律,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通过骗贷给金融机构造成2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都应予立案追诉。以此为对照,赵强骗贷案的金额之高,令人瞠目。
赵强之所以能顺利将本行资金贷给自己,主要依赖于恒升村镇银行推出的四户联保贷款产品。这是该行于2015年推出的一款针对农户生产经营、消费需求的金融产品,其特色为以家庭为单位,四户互保,无需抵押。
按照《恒升银行授信管理办法》规定,20万元以下的四户联保型贷款,无需银行风控委员会授信审批,审核的最高级别为实际放贷的支行行长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
但在赵强的授意和指挥下,明文规定的贷款审批流程名存实亡。
按照恒升村镇银行章程,股东不得参与经营。为绕过章程,从2016年开始,赵强不定时私自组织于英军和各个支行行长在银行外部开会。恒升村镇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却对这些会议毫不知情。
在这些会议上,赵强给各支行下达吸储任务,如果有支行没有完成,赵强就会严加训斥和惩罚。如果有人不听话,这个人就会被“炒鱿鱼”。身为恒升村镇银行实际控制人,赵强通过各种手段,将银行所有手握50万元以下放贷权限的高管都控制在手中。
除了强压存款任务,赵强还直接要求对于四户联保贷款不要进行真实审核。曾担任恒升村镇银行槐树支行行长助理的张栋称,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两名客户经理对贷款人的真实身份、经营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核实调查,随后才能提交贷款审核、审批手续。但张栋称,在他所经手的实际操作中,在没有核实调查的情况下,他就要对贷款进行审核、审批、提交。而这都是出于于英军和赵强授意。
2017年,赵强曾召集行里的中层干部开会,宣称四户联保贷款是“资金内部循环”,不会出问题,让中层干部和客户经理放心去做。张栋说,他当时就已经知道,所谓“资金内部循环”就是赵强把贷款发放给自己,他还发现,很多贷款申请人的身份是假的。张栋称,自己在槐树支行任职3个月,经手审批的四户联保贷款共计300多笔,涉及资金7000多万元,没有一笔是真实的。据《财经》记者了解,张栋亦被另案处理。
虽然审核审批流程只是走过场,但大量的贷款人资料也并不容易凑齐。从2016年春季开始,赵强召集靳志波等人“拉人头”,后者每找来一个有农业户口的人,都能得到500元的好处费。刚开始,“拉人头”很顺利,靳志波领着“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来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等到放贷时,“贷款人”需要再来一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这次由杨学军接手,等贷款到位后,杨学军会把“贷款人”的存折和网银U盾收走。
后来,赵强发现这种“拉人头”的方式难以持续,遂对于英军以及各支行行长表示,以后此类“贷款人”资料由他提供,不再要求“贷款人”亲自去银行,每个支行只需根据资料发放贷款即可。
随即,靳志波、杨学军等人开始到处搜集身份证,这其中既有已贷款人的身份信息重复使用,也有从网上搜索到的晋州籍人士的身份证,同时还有大量假证。最为荒唐的是,靳志波安排银行员工通过身份证联查系统查出人员的姓名、地址、照片等详细信息,手机拍照并用PS软件进行修改后使用。
对于将本行资金贷给自己,赵强有自己的一套自圆其说的理论。在他看来,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只是违规。赵强曾多次找到于英军表示,经济形势并不好,贷款给别人,收不回来就会产生不良贷款,对银行的业绩有影响,不妨将钱借给他使用,一来可以提升银行业绩,二来用这些钱投资房地产还能挣钱。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作为银行高管,于英军居然认为这种做法“挺有道理”。司法材料显示,于英军仍处于在逃状态。
这一有组织的骗贷行为持续经年,直到作为股东的瓯海银行在2018年6月至8月对恒升村镇银行进行合规检查时才发现问题,随即报案,这起30余人参与的巨额骗贷案方浮出水面(电视剧)。
村镇银行内控为何混乱?
村镇银行出现已有十余年,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下称“银监会”)2007年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条例》对其定义为,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621家,已开业1616家。
一直以来,村镇银行的定位主要在满足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也就是服务“三农”,以及当地中小型企业。但从出现以来,村镇银行各类问题频现,《财经》记者查阅银保监会网站的行政处罚信息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风险控制不力,以及内部管理混乱方面。
仅在2020年5月-6月,全国各省级银保监部门就对3家村镇银行及其6名个人开出10张罚单,罚款金额175万元。所涉问题主要为违规经营和内部风险控制不力。而先前的一项统计显示,2017年1月到6月,银监系统就对76家村镇银行开出了131张罚单,罚没金额超过2500万元,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也是内部风险控制不力。
例如,安徽省芜湖银监分局发布的两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因违规放贷,芜湖泰寿村镇银行的两名高管遭警告处罚。
处罚书称,芜湖泰寿村镇银行于2015年分别向某线缆公司和某矿业公司发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450万元和300万元,发款时两企业均已不符合贷款条件。时任泰寿村镇银行行长与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客户经理已经描述该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信用状况恶化、存在重大债务违约的情况下,仍同意贷款。处罚书将两人定性为“参与违法行为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处罚书认为,此事件可以表明该行的贷款审批审核机制一定程度上出现失灵。
恒升村镇银行骗贷案无疑是村镇银行内控混乱一个极端案例。在此案中,赵强并非银行高管但却成为实控人,贷款审核审批机制在他面前完全成了摆设。但事实上,相关法规对村镇银行的架构设计有着明确要求。
河北省一位农商银行董事长告诉《财经》记者,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条例》的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超过5%的,应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进行事前审批。目前尚不清楚,赵强是如何绕过相关规定,达到30%,甚至他所自称的60%持股比例,进而成为银行实际控人的。
《财经》记者查阅公司资料发现,目前恒升村镇银行已经由瓯海银行100%持股。
上述农商银行董事长介绍,银行这样的特殊企业,不应该存在“实际控制人”。同样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条例》要求,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如果恒升村镇银行的时任董事长和行长能够被赵强架空,说明这家银行的制度设计存在问题。有知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赵强是晋州当地人,其一直在当地经商,为人比较强势。
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副所长李伟认为,村镇银行本应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但是由于其经营区域受限,吸收存款有限,因此在与同区域的大型商业银行、农商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容易导致市场定位不清,与其他银行机构争夺大企业客户。另外,村镇银行一般资本金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同时,风险管理意识薄弱、技术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等普遍因素,使得村镇银行在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出现诸多问题。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罗荣华曾建议,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可以为旗下村镇银行提供风险管控的监督与指导,提高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指导村镇银行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与操作流程,监督业务人员遵守风控规范,并通过提供中后台运营服务,提升村镇银行整体抵御风险能力。
6月1日,赵强的另一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对《财经》记者表示,赵强在一审判决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尚未宣判,目前不便就案件情况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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