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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有权依法向美国求偿!

  • 2020-06-29 11:54:26
  • 来源:
  • 编辑:51温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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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仅代表原作者及原出处观点,仅供阅读参考,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新冠疫情中,美国是世界上确诊病例和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

在疫情防控毫无起色的同时,美国陆续出现多起以中国政府、相关部委等为被告的诬告滥诉,罗织各种匪夷所思的不实指责,企图追究所谓“中国制造、传播新冠病毒”的责任,索取巨额赔偿,推卸责任、转移视线的用意昭然若揭。

这些诬告滥诉案件,既有美国律师提起的集团诉讼,又有美国密苏里州和密西西比州提起的诉讼。为了规避中国的主权豁免,美国一些政客怂恿、纵容滥诉者以中国共产党为被告提起诉讼,甚至还有议员请求国会修改《外国主权豁免法》,妄图专门针对新冠疫情索赔诉讼剥夺中国的主权豁免。

此类披着所谓法律外衣的诬告滥诉,在法律上有依据吗?近期,国际法学界的专家纷纷撰文,从专业角度进行揭露,指出美国诬告滥诉者的结局只有一个,那就是——必将遭到可耻的失败。

美国立法无权凌驾于习惯国际法之上

——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张乃根

一国法院无权管辖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这是现代国际法问世以来作为调整主权国家间关系的一项重要的习惯国际法,至今仍是国际社会坚如磐石的基础。

主权国家之间或之上无管辖,这在国际法上是不可撼动的。

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前身)在1927年“荷花号案”中强调:“国际法对于国家设置的首要和最重要的限制是在没有相反的允许规则时,一国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国领土上行使其权力。在这一意义上,管辖当然是属地的;一国不可在其领土以外行使该管辖权,除非依据国际惯例或公约的允许规则。”

虽然《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三部分规定在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知识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效果等八个方面的司法管辖豁免之例外。但是,迄今只有22个国家批准加入,故该公约未生效。

——中国已签署,但尚未加入该公约。

——美国还没有签署,更谈不上加入该公约。

换言之,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项已经生效实施的全球普遍性国际公约规定“国家的司法豁免权”的任何例外。这清楚表明国际社会对于“国家的司法豁免权”例外及其认定条件,远未达到普遍接受的地步。因此,依据现行的习惯国际法,一国法院无权管辖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依然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

美国国内恶诉以其《外国主权豁免法》为所谓法律依据,主张联邦法院对所谓恶诉有管辖权。应该指出,美方一方面对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至今持不签署、不加入的立场,一方面又以国内立法凌驾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国际法,纵容本国某些居心叵测之徒提起恶诉,具有明显的虚伪性。

以美国密苏里州总检察长名义提起的此类恶诉,将中国在本国领土实施的抗疫举措肆意歪曲为“商业行为”和“侵权行为”,与客观事实根本背道而驰。此外,美国有关外国国家因商业或侵权行为在其国内法院不享受主权豁免的立法本身,不应也不可抵触当代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

一国法院绝对无权管辖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

不管疫情首先在哪国暴发,其均无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霍政欣

依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国或中国政府属于该法规定的享有豁免的主体。

由于存在这一法律障碍,密苏里州将中国共产党列为被告,提出外国政党不属于该法规定的享有豁免的主体,试图以此绕过法律障碍。但是,该主张既不符合法理,更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局。

中国宪法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中国共产党当然是《外国主权豁免法》语境下享有豁免权的主体。把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或者中国政府区别开来,明显是对中国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故意曲解,也背离这部美国国内法的立法宗旨。

更为重要的是,密苏里州在诉状中一方面刻意将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又坚称所谓的中国责任应由中国共产党承担,这就陷入了自我矛盾的境地,明显违反美国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索赔诉讼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背离了基本事实。新冠疫情在美国失控性蔓延,与中国的防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相反,事实表明,中国政府的努力有效延缓了病毒的国际传播。1月23日,中国政府果断做出关闭离汉通道的决定,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了一系列空前全面、严格、彻底的防疫措施。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指出,中国举国动员应对严峻挑战,以巨大的牺牲为全人类作出了贡献。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作为第一个以防止疫情输入为由与中国断航的国家,万里之外的美国在3月中旬后疫情忽然呈暴发状态,这一局面的造成,除了怨美国政府自己,岂有让他国背锅的道理?

在人类法律史和文明史上,还从未制定过因传染病的国际流行而要求某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国际条约,也从未发生过因此类事件而进行国际追偿的案例。道理不言自明:疫情的暴发具有相当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

不管疫情首先在哪国暴发,其均无法律责任。譬如,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多次全球性瘟疫,其中数次首先在美国暴发,但没有任何国家要求美国赔偿。事实上,疫情的暴发国往往是病毒的最大受害者,也是防止病毒蔓延的最大贡献者。

传染病的特点使各国已形成了共同利益和共同立场,要求中国为新冠疫情的国际蔓延承担赔偿责任,这违背科学常识,也超越了各国共同坚守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中国政府或有权依法向美国求偿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刘敬东

稍有国际法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这些所谓的索赔案件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纯属滥诉,是典型的栽赃和政治操纵。

首先,主权国家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是国际法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由此产生了国家主权豁免原则,被公认为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石。

近些年来,美国国会修改其国内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试图扩大主权豁免的例外范围,近期又有美国国会议员提议针对此次疫情修改该法律,但无论怎样修改,这部法律都是美国自身的国内法,并不能构成美国不遵从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的理由,同时,对其他国家也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其次,根据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原理,追究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家责任的前提是该国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即,该国违反了其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或国际习惯法规则。

在此次疫情暴发后,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条约及时向世卫组织及包括美国在内的相关国家通报情况,公开信息,并在采取了包括封城等在内的最为严格防控措施,使得中国在短时间内控制住疫情蔓延,为世界战胜疫情作出巨大贡献。中国政府非但不存在任何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是绝对、忠实地履行了中国肩负的国际法义务,何来国家责任?何来向中国求偿、索赔?

再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之间的争端或争议只能通过谈判、调解、斡旋等方法加以解决,而绝非由一个国家的国内法院根据该国国内法进行裁判。

根据国际法这一原则,即便各国间对于疫情防控等国际事项有分歧,也只能在尊重各国主权基础上、通过外交渠道、以符合国际法的方式予以化解,绝不应相互指责、激化矛盾,更不能通过鼓励或变相鼓励的方式煽动其国内组织或个人在其本国司法机构起诉另一个主权国家搞所谓“求偿”“索赔”。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美国有责任敦促相关法院立即驳回此类恶意诉讼,这是其必须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如果美国政府不仅不采取实际措施加以制止、而且还鼓励或变相鼓励此类行为,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且这一不法行为给中国造成巨大损失,那么,中国政府有权依据国际法向美国进行求偿。

美国原告没有起诉主体资格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庆明

美国律师和民间团体援引依据美国《2005年集团诉讼公平法》(the Class Action Fairness Act of 2005)提起集团诉讼是错误、徒劳的。

集团诉讼并非原告提交起诉状后法院就应受理,而是得法院批准发布“集团证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了组成集团诉讼的四个要件:

第一,集团人数如此众多以至于所有人都参与诉讼并不现实;

第二,集团成员面临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

第三,集团代表人的请求或抗辩在整个集团中具有典型性;

第四,集团代表人将公正充分地保护整个集团的利益。

美国受疫情影响的人千差万别,美国法院如遵守前述规定,则应拒绝批准所谓的集团诉讼。美方的诬告滥诉,离不开企图作为代表人的部分律师的推波助澜,而有的律师本身并未在合法执业期内,已被法官拒绝担任代表人、代理人。

美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集团诉讼时不但要适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更要适用《外国主权豁免法》。

1976年第94届国会第2次会议上,美国国会逐条分析了《外国主权豁免法》草案,出具了一个报告。从该报告可以看出,美国国会显然在立法时没有考虑州政府也享有起诉外国政府的权利。

密苏里州、密西西比州政府作为原告及集团诉讼代表人对中国提起诉讼,既违反国际法,也不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美国疫情诬告滥诉既不符合国际法,也不符合美国法,终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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