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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喜酒身亡,主家同桌赔偿数万

  • 2020-09-22 11:35:56
  • 来源:
  •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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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张小丫(化名)的丈夫金梓(化名),参加了周大壮的嫁女宴。

随着客人的持续离席,金梓又到邻桌,与张小强(化名)等六人猜拳饮酒、相互对饮。其余人陆续离开后,周大壮发现,金梓不胜酒力独自醉倒在酒店。

1月19日上午6点左右,金梓仍酒醉昏迷,家人便联系到村主任张小强,将金梓送医院急救。

经医院诊断,金梓为酒精中毒造成的身体各项功能严重衰竭,主要是肝功能衰竭、肾衰竭、呼吸道糜烂,生命仅剩最后几小时……医生几次下达病危通知书。

金梓家人百般确认,得到的回答,依然如此。痛苦之下,准备将金梓拉回家,但就在回家路上,金梓丧失生命体征。

近日,金梓的妻子张小丫,将与金梓同桌饮酒的其余六人,共同诉上了法庭,认为六名被告的过错行为和金梓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六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小强等五人分别与金梓喝酒,导致金梓醉酒。在金梓醉酒后相继离去,未加以照料,其五人的行为与金梓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周大壮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应保障宾客的生命安全,而其提供过量的酒,造成金梓过度醉酒,进而引发酒精中毒、肺炎,最终导致金梓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金梓作为成年人,理应明白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损害,而依然过量饮酒导致自己醉酒,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减轻六名被告的责任。

隆德县人民法院根据金梓与六名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六名被告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六人之间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所以平均承担责任,最终每人赔偿原告11420.8元。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又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义务,共同饮酒者将负有过错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共同饮酒者,应按照责任的大小,赔偿受害者家属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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