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网恋男友“王小坤”在唐山市乐亭县的老家调查之前,44岁的单亲妈妈周慧玲(化名)仍然抱有一丝希望:她遇到的不是骗子而是真爱。
2014年,她通过微信结识了自称是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城建局副局长的“王小坤”。屏幕那头的男子为自己勾勒出令人心动的人设:即将援藏的国家公务员,仕途一片广阔;妻子和父母双亲都已在车祸中去世。
△罗荣兵在狱中和周慧玲的聊天记录截图(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周慧玲很快被“征服”,纵使素未谋面,二人却建立起恋爱关系。此后三年,“王小坤”不断向周慧玲要钱,后者共计打款38万余元。可周慧玲没有想到,网恋三年之久的男友竟是河北省唐山监狱的服刑人员罗荣兵。
2017年1月,罗荣兵刑满释放,同年5月,周慧玲辗转将其找到。2017年12月5日,路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罗荣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周慧玲告诉记者,作为案件受害人,她未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与此同时,她认为监狱管理人员对此负有责任,“否则一个罪犯是怎么做到在监狱里跟我语音聊天的?”
2020年11月,周慧玲再次来到唐山监狱讨说法……
单身母亲网恋“副局长”三年未谋面,被借款38万余元
今年44岁的周慧玲是唐山人,早年离异后独自带着儿子生活。2014年底,她在微信上偶然结识了一个叫“王小坤”的男士,对方自称是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城建局副局长。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未有过名叫“王小坤”的副局长。
聊天中,“王小坤”透露自己丧偶,且前妻死于车祸,不久后他也即将踏上援藏之旅。周慧玲很快被他吸引,从未谋面的二人火速建立起恋爱关系。
只是有一点颇为怪异,“王小坤”每天和周慧玲联系都近乎在固定的时间,早中晚各一次,每次聊天时间在半小时左右。周慧玲说,起初“王小坤”解释是“工作或应酬繁忙,不方便”。
两人“在一起”3个月后,“王小坤”称已远赴西藏援藏,周慧玲想要见一见男友的愿望又落空了,但这并没有妨碍两人在网络空间里继续发展恋情。
周慧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小坤”以在援藏过程中为给自己博得好评为由,向她借钱给领导送礼物。此后,“王小坤”又称其姐夫是唐山市教育局领导,能为周慧玲儿子解决上学难题,但需要一些钱疏通关系。
银行流水显示,自2015年2月3日至案发,周慧玲先后向“王小坤”打款共计38.92万元,且收款账户均非“王小坤”。周慧玲称,“王小坤”告诉她因其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钱款只能打入朋友孙某和宋某丰的帐户,以防被查。
为何在从未谋面的前提下持续向网恋对象打款?周慧玲说,她并不是没有过怀疑,2015年全年“王小坤”上线与她聊天的时间越来越少,对方给出的说法是因“老领导”范绍慧出事而受牵连,不方便联系。
公开资料显示,范绍慧曾任河北省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早在2014年1月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就已发布消息,范绍慧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
聊天记录显示,“王小坤”还称自己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患上男科疾病,需要钱治疗,周慧玲也相信了,并为他打了钱。
网恋男友实为服刑人员,出狱后碰面写下认罪书
2016年下半年,周慧玲越发觉得事情不对,她拜托在公安局工作的朋友调查“王小坤”的身份,却发现他此前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与系统内登记的姓名并不一致。碍于情面,她没有将此事告诉家人,也未报警。
一段时间后,沉寂多时的“王小坤”忽然发来消息,告诉周慧玲他已经因职务犯罪获刑,被送至河北衡水监狱服刑,刑期至2017年3月止。此时,“王小坤”还向周慧玲提出,希望她能去自己老家帮他寻亲。
“王小坤”称,自己是被人收养的,生父母在唐山市乐亭县,本名叫罗荣兵。周慧玲后来发现,这是三年“恋爱”中,“男友”对她说过的为数不多的几句真话。
抱着一探虚实的想法,她带着儿子找去了,可得知的事实却令她震惊。罗荣兵老家的亲戚告诉她,他早在2007年就因为盗窃罪入狱,此后一直在唐山监狱服刑。之后周慧玲又辗转托人了解情况,证实唐山监狱确有一名叫罗荣兵的服刑人员,并且在2017年1月刑满释放。
发现被骗后,周慧玲在微信上联系罗荣兵要求见面,对方没有答应,但是提出可以分期把骗走的三十多万元还给她。周慧玲起初仍然相信罗荣兵的承诺,但在几次催款无果之后,她彻底绝望了。
为了引他上钩,她用外甥女的微信号加了罗荣兵,也以恋爱为目的要求在唐山见面。
以彼之道还之彼身,这一招果然奏效了。
△2017年5月5日,罗荣兵在周家人要求下写下的认罪书
2017年5月5日,罗荣兵和周慧玲及她两位家人碰了面。骗局被当面揭穿之后,罗荣兵在周慧玲及其家人的要求下亲笔写了认罪书,并按下手印,对三年内通过网络对女方实施诈骗的全过程供认不讳。
认罪书称,罗荣兵曾用名王小坤,是一名服刑人员,他此前提供给周慧玲打款的帐户其中一个属于前狱友孙某,另一个则是当时同监区狱友宋某的哥哥宋某丰。
罗荣兵写道,“我当时接近快出来,想从女方骗点钱回家后做生意用,孙某是我自己联系的,自从钱打入那两个人的卡上后,我根本没有用过,因为在里面无法用也拿不出来。”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认罪书称,罗荣兵出狱后也没能联系上为他转移赃款的宋某丰和孙某,“我至今也没拿到钱,最终,我良心发现,自己的做法是违法的,对不起女方,所以今天把事情的全部经过和实情用书面形式说清。”
被控诈骗再度获刑,判决书对狱内如何实施犯罪未详提
2017年5月6日,周慧玲带着认罪书和罗荣兵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报案,同年5月19日,罗荣兵因涉嫌诈骗罪被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12月,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对罗荣兵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5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罗荣兵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法院同时责令退还尚未被追回的违法所得23.32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2007年2月6日,罗荣兵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4年年底,罗荣斌与被害人周慧玲在通过微信认识,之后的2014年至2017年间,罗先后虚构请客吃饭、给他人送礼、为周的孩子办理上学医治伤病等各种理由,分多次骗取人民币共计38.92万元。其中,部分赃款被罗荣兵挥霍,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向孙某追回了15.6万元。
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罗荣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触犯《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认定的罗荣兵实施诈骗行为正是其在唐山监狱服刑期间,那作为服刑人员,他是如何获取通讯工具并使用网络对外联系的呢?
周慧玲说,在要求罗荣兵写认罪书时,罗曾交代因其在狱内的岗位是炊场,因此管理较松。周慧玲认为,即便是在炊场,也属于监狱之内,罗荣兵能在连续三年时间内接触到手机,狱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起码存在失职或玩忽职守,否则一个罪犯是怎么做到在监狱里跟我语音聊天的?”
周慧玲还表示,此案于2017年11月2日由检察院向路北区法院提起公诉,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时法院却并未通知她这个受害人,并且向她送达判决书时,判决也早已生效。短短四页判决文书中,对于罗荣兵实施犯罪的工具来源只字未提。
受害人质疑监狱有责任,监狱称手机系外协人员带入
此后,周慧玲不断向唐山监狱、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政法委等有关部门求告,想为自己遭遇“狱内诈骗”讨个说法。
她在信访资料中写道,诈骗犯罪在唐山监狱内发生,服刑人员没有受到监狱管束,监狱对后果负有责任,她要求监狱提供经济赔偿。
对于罗荣兵在狱中使用手机的来源,周慧玲提供录音称,唐山监狱方面回复:实施诈骗的手机系由外协人员进入时带入炊场的,狱警对此并不知晓。不过,2019年3月15日,唐山监狱方面给了周慧玲7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她签署收据。
2019年12月,唐山监狱就周慧玲要求监狱进行经济赔偿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称,罗荣兵已被判刑,法院责令罗将违法所得23.3万元退赔给周慧玲。
△信访答复函
答复中还写道:依据《监狱法》及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受法律保护;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不准私藏手机、现金、便服等违禁品,一但持有或使用上升违禁品,监狱将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罪犯持有或使用手机,监狱将给予禁闭处理,同时注销所有奖励。
这在周慧玲看来格外讽刺,2017年1月,罗荣兵正是经减刑后提前出狱。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唐山监狱认为,罗荣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同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5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后唐山中院经审理查明,唐山监狱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并依法对其作出减去1年5个月有期徒刑的裁定。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对手机进狱的处罚规定
依据《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对“手机进狱”做出了非常明确的处罚规定,包括:
1、携带手机进狱,领导一律免职、警察一律撤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外协人员一律最低罚款3万元;
2、为罪犯传递手机的,警察一律开除、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外协人员一律最低罚款5万元并禁止再次入狱;
3、监狱大门、会见室等值班警察检查不严,致使手机流入狱内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直至撤职处分;
4、罪犯私藏、使用手机,一律给予紧(禁)闭处罚,两年内不得提请减刑和假释;
5、违反以上规定,纪委、政治处一律必须三日内落实处罚,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否则一律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020年11月4日,周慧玲再次到唐山监狱讨说法,接待她的办公室主任刘凯称,监狱方面已尽力了,并表示可以依据省里的政策,对长期上访的困难人员给予3至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在时长16分钟的谈话录音中,刘凯不止一次重复监狱方面已尽力,“你有啥证据证明我看到他用(手机)了,跟我这抬扛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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