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祖梁,浙江省绍兴嵊州人,因“爱管闲事”被称为“民间讼师”。2013年,因当地一楼盘销售负责人私吞部分房款,又涉其他犯罪行为向警方自首,导致34名购房者无法按时接房。刘祖梁通过信访途径帮助房主讨要回2600多万元房款后,在当地开始小有名气。
2018年,因涉嫌骗保,刘祖梁被嵊州市公安局抓获。在调查过程中,5年前的退房款案被重新调查,并成为指控刘祖梁的犯罪事实,因此罪名除诈骗外还增加了敲诈勒索。2020年11月11日,刘祖梁被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当时的4名购房者一同获刑。
刘祖梁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退购房款的信访案件是在政府主导下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且2013年就已经处理完成。骗保案子也是不存在的,伤者是我们亲家,材料是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出具的。诈骗和敲诈勒索的罪名我们都不认。”1月12日,刘祖梁妻子邢幼云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
刘祖梁的代理律师称,一审中他为刘祖梁进行了无罪辩护,但法院并未采信。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刘祖梁家属表示,刘祖梁平时爱管闲事,是当地的“民间讼师”。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销售经理私吞购房款34名业主无法收房
2010年初,因与购房者何某有债务关系,杭州天畅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天畅公司”)股东兼销售经理周某认识了何某的朋友高某初。随后,周某将其公司开发的“天畅西溪金座”项目介绍给高某初等人,希望高某初能以团购方式进行大批量购房,同时还承诺可以将此前向何某等人借款的140万元作为房屋首付款进行抵扣。2010年3月,高某初等人与周某签订了《“天畅西溪金座”团购合同书》。
签订团购合同后,高某初开始在绍兴嵊州进行房屋销售。购房者之一马先生表示,“当时房子价格比较低,我打算买来投资。差不多30多名购房者都将房款交给了高某初,共计2635万元”。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刑初93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嵊州购房户将购房款交给高某初后,高将收到的房款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分别转入周某及天畅公司等账户内。但周某却未将收到的全部款项支付给天畅公司。
在之后的合作中,周某曾向高某初转让了价值360万元的10万股公司股权。此时,尚未参与房主维权的刘祖梁不曾想到,这360万元将成为他被认定敲诈勒索的关键所在。
2011年8月29日,周某因涉其他案件向杭州市余杭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高某初得知后立即到天畅公司了解购房款情况,得知周某只支付给天畅公司1310万元购房款,其余款项不知去向,且周某本人已无经济能力。经与天畅公司法定代表人商谈,天畅公司表示愿意通过诉讼途径退还实际收到的1310万元转账房款及高某初等人支付的200万元现金款,共计1510万元。
随后,高某初以周某涉嫌合同诈骗向嵊州市公安局报案。嵊州市公安局经查,高某初打入周某个人账户及指定账户共计2295万元,其中周某将1310万元以房款名义打入天畅公司,360万元系高某初向周某购买的股权,140万元系高某初以借款名义给周某。因周某并未将全部资金非法占有,警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因嵊州购房户均将购房款直接交给高某初,遂要求高某初承担所有还款责任。
“当时我们多次到楼盘看过,确定无法收房后,就开始找高某初,希望要回购房款。”购房者马先生说。
▲2013年8月24日,在余杭区相关部门协调下,购房者拿回了2600多万元购房款。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民间讼师”介入,信访牵头签订和解协议
因多次协商无果,高某初找到了被称为当地“民间讼师”的刘祖梁,并委托他代为处理此事,还口头承诺事成后可以支付100万元酬劳。
刘祖梁的妻子邢幼云表示,接到高某初的请托事项后,刘祖梁分析了双方协议等相关材料,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建议通过行政途径而非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刘祖梁介入后,2013年8月24日,在杭州市余杭区常务副区长及余杭区信访、公安、街道办的多位政府领导和部门的协调下,天畅公司、房地产代理销售公司与高某初等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其中明确标注,该协议系在余杭区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协商下达成和解,开发商和房地产代理销售公司退回34位购房业主全部购房款2635万元。
同年9月,34名购房者拿回购房款后,高某初兑现承诺向刘祖梁支付了100万元酬金。
“这100万元没有从购房款里扣,因为从高某初那儿买房子的都是朋友或朋友介绍,出了这样的事情,高某初心里过意不去,所以100万元是他自己出的。”购房者马先生说。
就在事情已经处理完成5年后的2018年,刘祖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抓获。“民警当时搜查家里的时候,发现了刘祖梁存有5年前帮杭州34位购房业主维权案的材料,又说他涉嫌敲诈勒索。”邢幼云介绍,刘祖梁被抓是因帮助其亲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为申请1万元误工费,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他在刘祖梁儿子的公司为亲家开具了一张任职证明。事后,其子也因此获刑。
邢幼云说,刘祖梁被抓可能是在办理请托事件中,得罪了官员,“之所以有这样的怀疑,是因为我了解到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去报案,而且这张任职证明就是保险公司要求开的。”
2018年9月18日,刘祖梁被抓后不久,包括高某初等在内的4名购房者,也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
“刘祖梁、高某初等人被抓后,我们多数购房者都被询问过,公安机关也来调查过多次。”购房者马先生说。
▲2019年11月25日,刘祖梁案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图片来源/庭审公开网
100万酬劳成赃款,“民间讼师”获刑11年6个月
到底是劳动所得还是敲诈勒索?为何信访已和解5年后又被认定犯罪?2019年10月14日,随着刘祖梁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的《起诉书》的公开,此事引发关注。
据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越检公诉刑诉(2019)916号《起诉书》、庭审直播及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接受请托后刘祖梁首先了解所有案情,在多次商谈中,刘祖梁、高某初等人明知人民币360万元系购买股权的款项,与天畅公司等毫无关系,还共同决定将人民币360万元也作为房款向天畅公司索要,并以刘祖梁确定的方案开展向天畅公司索要退款的活动。
公诉机关称,刘祖梁组织嵊州购房户与天畅公司进行谈判,在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刘祖梁组织嵊州购房户到“天畅西溪金座”售楼部、楼盘工地吵闹,到天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母娘家滋扰。2012年下半年开始,刘祖梁、高某初等人又联合嵊州购房户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多个政府相关部门举报天畅公司在开发楼盘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多次组织多名购房户到杭州市政府、余杭区政府、信访局、建设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进行来信、来人信访、上访,要求相关部门对天畅公司进行查处。相关部门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后,又针对书面答复内容提出质疑,举报相关部门敷衍不作为,存在渎职行为,要求上级政府及纪委监察部门按纪检程序进行查处。
因刘祖梁等人长时间集群上访,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负面影响,2013年6月6日,杭州市余杭区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商量研究,由政府部门搭建协商处理平台,组织天畅公司的投资大股东负责人与刘祖梁、高某初为代表的嵊州购房信访户进行磋商。经多次谈判,天畅公司迫于刘祖梁、高某初等人长期信访、上访、投诉给其日常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该公司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以及配合余杭区政府维稳工作,被迫提出通过经济补偿方式,向嵊州购房户支付人民币2635万元。按协议约定,需要提供购房的委托预定协议书原件、付款凭证原件、收据原件等材料,而360万元系与购房无关的购买股权的钱款,故刘祖梁、高某初等人伪造了相关购房手续。同年9月10日,天畅公司按协议向嵊州购房户付清人民币2635万元,嵊州购房户息诉罢访。
对于指控内容,检方出具了部分购房者的证人证言。但在庭审中,刘祖梁否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刘祖梁称,对于360万元股权部分,高某初等人并未与其商定也没有委托,且360万元系高某初与周某发生股权转让后,又商定转为购房款,因此指控伪造材料、共同协商等均不属实。高某初也表示,和解协议是在政府主导下签订的,且周某已认可股权转让款转为购房款的事项。
对于指控刘祖梁伪造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单帮助其亲家骗取误工费、伤残赔偿金10915元的犯罪事实,刘祖梁认为与事实不符。
2020年11月11日,刘祖梁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5.2万元。高某初等4名购房者也相继获刑。
▲2019年11月25日,刘祖梁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不认可。图片来源/庭审公开网
律师做无罪辩护,360万股权款成争议点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因案情复杂,此案分别在2019年11月8日和11月25日两次开庭。在当年11月25日庭审中,刘祖梁提出只有一名公诉人出庭系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称该案件既不是在案发地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也不是在居住地嵊州市审理,因此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此庭审被迫中止。截至目前,此案庭审直播观看人数超10万人。
刘祖梁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事实本案争议在于,侦查机关认为,刘祖梁等人在明知案涉360万元“购股款”与天畅公司完全无关的情况下,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天畅公司承担该款项,构成“敲诈勒索”。但辩护人认为,刘祖梁等人要求天畅公司退还的2635万元总金额,并未超过天畅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且刘祖梁、高某初等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而刘祖梁等人要求天畅公司退款而实施的行为和手段,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特别是余杭区政府居中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
对此,杭州市越城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祖梁等五被告人敲诈勒索一案,犯罪预谋地和协议签订地、居住地均在嵊州市,故嵊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刑诉法》同时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故越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关于360万元款项性质,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高某初转账给周某的360万元,系高某初等人向周某购买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各被告人当庭对此均予以认可。关于被告人是否伪造购房手续的情况,法院认为,相关事实在案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从主观上来讲,刘祖梁等人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对于信访已结案为何还要追诉的情况,越城区法院称,尽管信访本身合法,但被告人刘祖梁等人的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且在明知通过向政府部门信访能够对天畅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仍故意为之以实现其非法目的,不影响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定性。
因不服判决,刘祖梁等人提出上诉。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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