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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旗下公司销售员酒后身亡 饮酒过量

  • 2021-06-01 12:20:39
  • 来源:
  •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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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已过去半年,但58岁的罗军仍难走出丧子的悲痛和阴影。他不敢打开手机又渴望打开手机,因为里面储存着儿子的音容笑貌;他不敢回家又渴望回家,因为家里陈列着儿子的生前照片和画像……

他的独生子罗世雄,生前是五粮液旗下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销售员,在该公司湖南片区从事销售工作。

罗世雄生前照 受访者供图

2020年12月3日晚,28岁的罗世雄在湖南娄底参加尖庄酒经销商公司员工梁志华家的聚会,饮酒后留宿梁家。第二天早上,他被发现呼吸异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湖南娄底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12月4日早上7点左右,罗世雄因喝酒过多身感不适,后经120抢救无效于4日9点左右死亡。

罗世雄去世之后,遗体被迅速火化,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支付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失独扶助金、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32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但作为一名职业医生,罗军一直想要弄清楚:儿子在死亡之前,究竟发生了什么?目前,他已委托律师,将当晚参加饭局的10人全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希望通过法庭审理查清儿子死亡真相。

噩耗传来——

独生儿子湖南身亡

警方告知:其饮酒过量抢救无效

58岁的罗军是四川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神经内科医生,28岁的罗世雄是罗军和前妻代女士所生之子,也是罗军唯一的孩子。

罗世雄生前照 受访者供图

2020年12月4日13时42分,罗军刚从医院寝室午休起床,准备返岗上班时突然接到罗世雄舅舅代先生的电话,对方告知他:“马上请假,你儿子出大事了。”

随后,罗军匆匆忙忙赶到前妻家里,此时已有罗世雄母亲、继父、舅舅及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在场。但现场没人能说得清楚罗世雄究竟出了什么状况。

当晚,罗军等家属赶到湖南娄底市,被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涟滨派出所民警告知:罗世雄因12月3日晚饮酒过量,已于12月4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

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涟滨派出所2020年12月5日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2020年12月3日晚上,罗世雄与其同事在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涟滨办事处梅子湾移民基地6栋6楼的梁志华家里聚餐,12月4日早上7点左右,罗世雄因喝酒过多身感不适,后经120抢救无效于4日9点左右死亡。

罗军仍难走出丧子的悲痛

作为一名从医几十年的职业医生,悲痛欲绝的罗军希望能多了解一点儿子的死因,不愿马上火化。后来,罗世雄的遗体于2020年12月6日在娄底殡仪馆火化。

生前,罗世雄是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得知,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9日,两大股东分别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前者持股95%,后者持股5%。

2020年5月,罗世雄在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河南营销大区2020年焦作市销售会战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小组第三名,五粮浓香公司河南营销大区还为其颁发了荣誉证书。后来,罗世雄被派往湖南片区工作。

“致命饭局”——

参加经销商员工饭局

酒后留宿对方家,饮酒量超过极限?

事发那一晚,儿子到底经历了什么?

在情绪稍稳之后,罗军等家属开始追问罗世雄死亡的真相。在湖南娄底期间,他们通过和经销商龚某荣、宴会主人梁志华等人的面谈,以及律师从警方调取的多名宴饮者询问笔录,大致了解到事发经过和一些细节。

神情哀伤的罗军手捧儿子的荣誉证书

2020年12月3日,罗世雄受五粮浓香系列酒(尖庄酒)经销商龚某荣的员工梁志华邀请到家里聚餐。当日下午,罗世雄与经销商公司经理杨某汇合后,一同前往梁志华家。连同梁志华夫妻,当晚共有11人参与聚餐,其中包括经销商龚某荣。

警方笔录显示,当晚除了梁志华妻子莫某英没有饮酒,包括罗世雄在内的在场10人均饮用了42度尖庄白酒。罗世雄所在的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就包括尖庄这个品牌。

饭局大约从19时30分左右开始,持续到21时左右结束。由于罗世雄喝醉了,便留宿梁志华家;22时左右,罗世雄曾到厕所呕吐。梁志华告诉罗军,罗世雄睡觉前两人还闲谈了一会儿,那时候他没感觉到罗世雄有异常。

至于罗世雄当晚究竟喝了多少白酒?当事人的笔录和120的抢救记录、当事人的谈话录音并不一致。律师提取的笔录显示,多人称罗世雄只喝了七八两白酒,但120的记录显示现场人员对医生说的是罗世雄喝了两斤白酒;而一名参与者的谈话录音则说罗世雄喝了4杯(约1.6斤)白酒,还称当晚实际喝酒的只有8人,而非10人。

对于饮酒数量,罗军称比较相信120的记录及相关人员会谈时得到的说法。“应该是喝了1.6斤以上。”罗军说,这个饮酒量已超过儿子平时白酒酒量的极限。

多名当晚饭局参与者在接受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民警询问时称:没有人向罗世雄劝酒,但由于罗世雄是“领导”,所以大家多敬了他几次。

通过与经销商方面的多人接触、会谈了解后,罗军认为,儿子罗世雄之所以前往梁志华家宴饮,主要是因为工作业务接洽和催收货款。而事发前,应该在2020年12月上旬完成300万销售业绩的经销商,实际只完成了212万元。

罗世雄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直到12月4日下午,他去世已经几个小时后,仍有同事在问他:“龚总这边打款了吗?”遗憾的是,这位同事永远也等不来罗世雄的回答了。

罗军提供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显示:12月4日早上7时40分左右,梁志华夫妻发现罗世雄鼾声如雷、鼻腔有异物、呼之不应,情况有异常。但梁志华没有拨打120,而是给自己的上司杨某打电话。

笔录显示:20多分钟后,杨某赶到梁志华家查看了罗世雄的情况,也呼之不应,遂于8时10分拨打120求助;8时22分,急救医生赶来,当时罗世雄仍有生命体征。

追问死因——

父亲起诉10名饭局参加者

“赔偿不是目的,希望弄清儿子是怎么死的”

罗世雄去世后,梁志华夫妻对警方称:120医生赶到现场,对罗世雄进行了简单检查,即要求用担架抬下楼送医院输液。由于梁志华家建筑没有电梯,众人只能抬着担架走楼梯。

就在抬到六楼和五楼之间的拐角处时,梁志华感觉抬不动,放下来休息。此时,医生发现罗世雄病情陡然恶化,就地抢救后宣布其死亡。

罗军告诉红星新闻,根据当时参与者的回忆,在把罗世雄抬下楼时,其在担架上的姿势是“头下脚上”。他据此认为,这一行为加大了对罗世雄的身体损伤。

“抢救病人,最重要的就是抢时间,在梁志华家就地抢救,一来可以争取宝贵时间,二来可以避免搬动给患者带来二次伤害。”从医几十年的罗军认为,如果当时在梁志华家抢救,罗世雄生还的希望会很大。而且,他认为,抢救人员在通过担架转运罗世雄时,应该考虑楼梯有坡度,让病人保持“头上脚下”的姿势,以免造成损伤或加重病情。

罗军认为,梁志华和杨某的处置也有很大问题。梁志华既然已发现罗世雄患病,应该立即拨打120抢救而不是给上司打电话;其上司杨某接到电话,也应该指示梁志华马上拨打120电话,而不是等自己到现场确认了危险再打120。

即使对罗世雄的死因感到困惑,罗军和前妻代女士依然于2021年2月1日与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罗世雄善后事宜处理协议书》,该协议确认罗世雄生前系五粮浓香公司销售人员,死亡时间为因公出差期间。

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支付了罗军和代女士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失独扶助金、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32万元。另外,五粮浓香公司承诺将通过工会组织为死者家属争取补助金5万元,并自愿负担购买墓地的3万余元和在娄底处理善后期间所垫付的6.4万余元。

同时,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承诺支持配合家属向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工亡认定和工亡赔付。如果罗世雄最终未获得工亡认定,家属则不需要向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返还以上款项。

目前,罗军已经委托律师,把梁志华、经销商龚某荣等10人全部起诉到了当地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不是我的目的,我希望法庭通过审理,弄清楚罗世雄究竟是怎么死亡的”。

罗军家陈列的合影及油画

罗军的父亲是一名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兵,已91岁高龄。孙儿罗世雄是老人眼里的宝贝。身高1.73米的罗世雄,毕业于成都某大学,性格阳光、长相帅气,被爷爷寄予厚望。爷孙俩感情也很深,虽然平时大部分时间在外地出差,但只要回到宜宾,罗世雄都要抽时间去看看爷爷。

今年春节,罗世雄没有回家。当父亲问起时,罗军只好撒谎说儿子工作太忙走不开。老人刚开始信以为真,还说年轻人忙点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爷爷似乎预感到孙儿出事,情绪和身体越来越糟糕。

“老人偶尔会打罗世雄的电话,但他电话在我们家里,呈关机状态。”罗军的妻子陈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老人打不通电话,就会默默地出神。

罗军说,家人没有将罗世雄去世的消息告诉父亲,父亲也没主动问。“已经半年没接到孙子一个电话的爷爷心情抑郁,吃不好睡不着,暴瘦体衰,卧床不起。”罗军告诉红星新闻,他实在担心向父亲说明真相后,老人挺不住。

罗军说,他希望通过法庭审理查明罗世雄死亡的真相,一来可以告慰儿子,二来可以给父亲一个交代。

■律师观点

1.若存在强迫劝酒

聚会参与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民事主体只有在行为上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和损失时,民事主体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郭刚认为,本案中,罗世雄受邀聚餐饮酒后死亡,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若在聚会共同饮酒过程中罗世雄存在被强迫劝酒情形,则聚会参与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罗世雄聚会后饮酒过量,聚会参与者负有保障其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即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拨打120将罗世雄送往医院。

郭刚表示,如查实聚会参与者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若抢救人员确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则由于其实施的是职务行为,故其单位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如家属所述属实

可以兼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如果情况确如罗军所述,其子罗世雄之死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亡),包括他在内的近亲属可以要求按照工伤(工亡)进行相应赔付。同时,罗军等亲属还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梁志华、经销商龚某荣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当时同桌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查明的情况来确定。

但由于尸体已经火化,要想达到彻查死因以确定救助过程中是否有医疗过错,从现有情况而言很难实现。

至于被告的同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确定,需要看同桌饮酒者是否有强迫性劝酒行为,比如以实际行为强迫性灌酒或以语言“你不喝看不起我”等强迫或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明显喝醉的情况或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能喝酒的情况下继续劝酒;又或者在饮酒过后,未尽到安全看护或者护送责任,未将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者送到医院或家中,若有前述行为的劝酒者或者酒局组织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从罗军所述其子的死亡过程可以基本确认,参与酒局者所喝白酒为高度酒且饮酒时间长达两个小时,可以想见觥筹交错之中大概率存在相互劝酒或共饮情形。

林小明认为,在罗世雄醉酒后,参与酒局者并未将其送往医院,在次日凌晨发现其情况异于常情时,也没有立即拨打120求助。综合前述,包括饭局组织者在内的参与喝酒者,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这种赔偿与工伤赔偿并不冲突,可以兼得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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