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之前也听到一些有些人收入很多,但是却不缴税的事件,但是这样的情况很有可能就被税务局盯上!
最近几年,加拿大税务局(CRA)对频繁买屋卖屋的业主特别关注,如果税务局发现纳税人卖房时把本不是自住房的物业不适当地作为自住房而避税,那么税务局就会拒绝业主的PRE,不仅要对卖房收入征税,还要加利息甚至很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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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早些时候的一起案件涉及一名温哥华纳税人,他在六年内购买、拆除、建造并出售了三所房屋。纳税人正在对加拿大税务法院 2019 年的裁决提出上诉。
该案于2016年秋季首次开庭审理,次年春季继续审理。纳税人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购买了三套房屋,并拆除了这些房屋,建造了新房并出售了。
CRA 重新评估了纳税人在 2006 年、2008 年和 2010 年的纳税年度,包括未报告的出售这些房产的净业务收入。
据报道:纳税人是温哥华的持牌房地产经纪人,但在相关纳税年度,他作为房地产经纪人的年收入仅在 15,000 加元至 20,000 加元之间。
但是税务局发现,他的第一套房产于 2004 年以 580,000 加元的价格购买。纳税人获得该房产后,取得了拆迁许可证。2005 年,他对房子进行了翻新,并于 2006 年初将该物业挂牌出售,并于4月以140万加元的价格出售。
第二处房产是在2006 年6月购买的,大约在纳税人出售第一处房产后两个月。该物业的购买价格为 890,000 加元。他又着手拆除了该房屋并在土地上建造新房。并于2008年初挂牌出售,在2008 年3月以近 200 万加元的价格出售。
第三处房产于2009年 8月以约110万加元的价格购买。依然是先对房屋进行拆除,然后建造了新房,该房屋于2010 年11月以近230万加元的价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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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法庭上,他辩称,他为自己和儿子购买了每处房产作为居住地,并且在出售之前在每处房产都住了一段时间。至于为什么他要把每个房子都卖掉,他说是因为自己的债务太高了,卖房是为了还债。
但这种说法被法庭驳回了。法庭表示纳税人被认为是“住宅物业的建造者”,因此应该为每次房屋销售交纳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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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法庭的裁决,于是这场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在审查了所有相关证据之后,联邦上诉法院的三人法官小组一致裁定,“没有依据推翻税务法院法官关于纳税人从事收购房产、拆除旧屋、建造新房并出售”的裁定。
所以,根据相关税法,纳税人被视为建筑商,并且应该对三套房屋中每一套的销售征收货劳税。
同时,二手房重售时可免缴GST,但如果是推倒重建的新屋,在出售时必须要缴货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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