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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 发生了什么?

  • 2020-05-19 12:11:19
  • 来源:
  • 编辑:51温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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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向中信证券及其董事长张佑君发出限制消费令。裁判文书显示,“祸起”一桩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原告方是一位中国台湾居民余国菁,请求法院判令追回其在中信证券办理的证券账户资金。

事实上,这位年近七旬的中国台湾人士还曾因身份证问题对多家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办理的银行卡及卡内资金应归自己所有。另外,裁判文书网还显示,一位名为余国菁的台湾人士曾经犯过诈骗罪,被判了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究竟发生了什么?中信证券董事长收限消令

5月15日,一则有关券商董事长被限制消费的消息在业内炸开锅。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5月13日,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已被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

相关内容显示,该限制消费令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向中信证券下发。5月7日,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余国菁申请执行中信证券的证券投资纠纷一案。

因中信证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中信证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具体来看,法院限制了中信证券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张佑君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高消费需要向法院申请

根据限制消费令,法院还列出了中信证券及张佑君进行高消费的条件。

法院还强调,如中信证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如中信证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果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中信证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目前张佑君只能自己掏钱坐飞机、坐火车软卧。要是因公务必须得有上述消费行为,张佑君必须向法院申请,报备法院。

中信证券官网显示,张佑君为中信证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代)。2019年度,其年薪为495.06万元。

出生于1965年的张佑君1995年公司成立时即加入,担任中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等职位。

2016年1月19日,张佑君获委任为中信证券执行董事,同期获选担任公司董事长。张佑君亦兼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石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中信里昂(即CLSA B.V。及其子公司)董事长。

2019年营收431亿,净利润122亿,在亮眼的成绩护航下,中信证券继续稳坐“券商一哥”位置。截至5月15日收盘,中信证券股价报23.44元/股,总市值达3030亿元。

源于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堂堂“券商一哥”董事长,因何被限制消费?

根据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消息,该院在今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余某申请执行的中信证券的证券投资纠纷一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9年5月8日公布的一份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这是一桩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2002年左右,时属台湾居民的余国菁以余崞清的名义在中信证券办理了证券基金账户。当时该身份证无法升级为二代身份证,而且该身份证也于2010年遗失,但余国菁在办理的时候,填写了相应的申请书资料。

申请人处的签名为余国菁亲自签署,他也知晓该账户的密码。余国菁认为,虽然自己以他人名义办理账户的行为不妥,但办理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应归自己所有。就这样,余国菁将中信证券诉至法院。

由于本案原告余国菁属于台湾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故依据上述规定,该案应由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8年4月,福田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余国菁因身份证问题起诉多家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这位和中信证券产生纠并将其告上法庭的余国菁还与另外几家银行产生过纠纷,并且都是因为身份证的问题。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多份民事裁定书显示,余国菁将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中信银行深圳深南支行、招商银行深圳深纺大厦支行均发生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起因均是办银行卡时身份证无法升级为第二代身份证,而且该身份证也于2010年遗失,填写了相应的申请书资料,申请人处的签名为他亲自签署。余国菁的诉求都是,办理的银行卡及卡内资金应归自己所有。

其中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余国菁于1951年3月16日出生。计算现在,现年已经接近70岁。

巧合的是,裁判文书网显示,一位名为“余国菁”的中国台湾籍人士曾犯诈骗罪。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国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过两次减刑,其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

不过在这宗诈骗案件中,“余国菁”虽然是台湾居民,但出生于1950年。

法律人士:收限消令不等于“老赖”

对于中信证券及张佑君收到限消令一事,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黄汉龙律师认为,本案张佑君被执行限制消费令,是因中信证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而发生,不是因其个人不履行判决义务而发生,因此不能称张佑君为“老赖”。

对于中信证券及张佑君收到限消令一事,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黄汉龙律师认为,张佑君被执行限制消费令,是因中信证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而发生,不是因其个人不履行判决义务而发生,因此不能称其为“老赖”。“老赖”是指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单位。这个案件里,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主体是中信证券,并非是张佑君个人。

“如果中信证券履行了相关义务,可以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但中信证券因未知原因没有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处理此事,导致被执行限制消费令,这会对公司的信誉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中信证券回应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不存在不履行生效判决情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15日晚间,中信证券方面表示,目前张佑君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经核查,事实情况如下:关于纠纷发生原因,中信证券有关负责人表示,系个人客户与公司营业部就公司落实反洗钱相关工作中产生纠纷,涉及金额13.98万元。中信证券依法办事,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不存在任何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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